3.联系实际谈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观念的理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07:57:46
不少于一千字;
联系实际;

人人都知道法律面前要“人人平等”,人人都不知道“人人平等”的“人人”究竟为何物。这些日子我被两件事击昏了头,有时三五天闷不出一个字儿来。拿起又放下,放下又拿起,最终觉得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虽说是老生常谈,却总还有一谈再谈的必要。 第一件事是:根据山东大学2001年的招生简章,姜某报考了该校并按简章中的条款规定获得了该校的“高考优秀学生奖学金”二等奖——“免除4年学费、住宿费,学生本硕连读,任选专业。”仅仅一年后,山东大学以该生多门功课不及格为由取消了其二等奖学金的一切待遇。其依据是学校2001年7月23日制定的《学籍管理条例》第52条:“获‘高考优秀学生奖学金’者,若出现考试不及格现象可学年综合成绩专业排名50%之后,即不再享受‘高考优秀学生奖学金’的一切待遇。”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请注意山大此举,是公开的招生简章(与考生的平等合约)在前;而学校内部的《学籍管理条例》(可视为与学生的“不平等条约”)第52条在后,乃是校方单方面在前招生简章的合约中附加条件,法律上不应该被视为有效。说句诛心之论,我认为山大的《学籍管理条例》第52条是乃是现代版的“请君入瓮”,一旦你入我股掌,一切就再也由不得你了!反正学生成绩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掌控在校方手里!然而令人不解的是,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不仅没有否定山大《学籍管理条例》第52条的合法有效性,而且居然认为,姜某是山东大学在校学习的学生,山东大学依据《学籍管理条例》对学生进行奖惩及管理,是学校自主管理的权力,学生有遵守的义务,二者不是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由此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好一个“自主管理的权力”,好一个“二者不是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 无独有偶,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村村委会以“乡规民约”和村民表决的方式否决了部分村民的福利分配权,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在是否给予8人村民待遇的问题上,村委会执行的是村民会议的决议,是少数服从多数的结果。在此问题上,村民与村民委员会并非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所以也不能简单地套用《民法》上的公平或法理上的正义来进行是非判断。如果这里出现偏颇和错误,需要有赖立法的改进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而不应通过法院不当干涉村民自治权来实现。法院据此驳回8名原告的诉讼请求。又是一个二者(村民与村民委员会)“并非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当神圣的法庭一再出现把当